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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庭审记录改革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5-12-22 16:06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为贯彻省高院庭审记录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庭审效率,确保庭审记录客观、全面、真实,从2015年起我院全面推行以庭审录音录像取代传统庭审书面记录改革。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结合海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我院庭审记录改革实施意见。

    一、庭审记录改革目标。庭审记录改革重在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直接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庭审记录,并以录音录像为准,且具备法律效力,以避免书面记录的错记错漏,防止当事人随意否定、修改庭审陈述,从而加快庭审节奏,提高庭审效率。

    二、以点带面全面推开。在总结海事庭前期试点情况的基础上,自今年6月份起,各审判业务庭全面开展庭审记录改革,庭长、副庭长要带头,鼓励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主动报名,大胆试行,以点带面,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力争从2016年开始实现全院庭审记录改革全面推开的目标。

    三、庭审记录改革案件范围。改革开始阶段,可先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如船员劳务合同、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船舶营运借款合同、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等类型案件、系列案件、确权诉讼、合并审理的案件,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庭审记录。对相对复杂、有一定对抗性的案件可以探索适用,逐步过渡逐渐推开。

    四、庭审记录改革工作流程。庭审记录改革采取书记员到庭与不到庭两种模式。简单案件不安排书记员到庭,可以播放录音方式宣布法庭纪律,由审判人员自行完成开庭准备工作、开启数字法庭系统、查明出庭人员身份等。复杂案件可以安排书记员到庭并作书面框架记录,包括举证质证、询问回答、辩论意见等,以及各主要庭审阶段的时间节点。

    (一)庭审开始前,由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在查明当事人身份时将《庭审告知确认书》(样式附后)交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签字。

    (二)庭审开始后,审判长当庭宣布:“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即为庭审记录,不再另行做书面笔录,庭审结束后录音录像系统关闭,庭审记录即告完成,当事人无需签字确认。”

    (三)庭审期间,审判长及时提醒当事人相关注意事项。如发言对准话筒,尽量使用普通话,内容简明扼要等。遇有特殊情况,审判长应立即转换成传统书面记录方式,转换记录方式后的书面记录内容与已保存的录音录像内容衔接使用。

    (四)庭审结束后,庭审录音录像存储于系统服务器,不再另行制作光盘。

对于庭审录音录像记录的使用,分以下情形:

    1、当事人要求查阅庭审记录的,可以在法庭观看庭审录像;要求复制的,免费提供录音光盘或拷贝到当事人提交的U盘,庭审录像不予复制。

    2、当事人由于残疾等特殊原因无法收听录音的,或者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容易引起负面舆情等特殊情形不宜提供录音的,可以提供书面誊本。向当事人提供书面誊本时应注明:“誊本内容仅供参考,庭审记录以录音录像为准。”

    3、承办法官未经庭领导审批,不得要求书记员提供誊本。制作的誊本应装订入卷,并注明:“誊本内容仅供参考,庭审记录以录音录像为准。”

    4、书记员对复杂案件所作的框架记录,仅供法官庭后撰写文书、领导审核或上级法院了解庭审情况使用,无需当事人签字确认。鼓励框架记录由承办法官自行完成。

    5、上诉案件由二审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必要范围后进行誊录。

    五、庭审记录改革技术保障

    1、对审判法庭进行高清数字法庭改造,并另行建设庭审独立音频备份系统,确保庭审录音录像的安全和质量。

    2、办公室负责数字法庭日常运行和维护的技术人员对庭审进行全程动态监控,遇有停电或设备故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审判庭及时调换法庭,或进行传统书面笔录等。

    3、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双重备份,确保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