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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我省“五水共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4-06-25 15:16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为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我省“五水共治”工作,结合我院海事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 积极履行海事审判职能。充分认识浙江省委、省政府实施“五水共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我院管辖范围涵盖全省沿海区域的优势,准确把握服务“五水共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为我省“五水共治”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 建立诉前指导与分流化解机制。充分运用立案窗口、主要渔区巡回审判点、海事审判联络站、渔区调解组织的力量,对船舶污染水域案件、海上与通海水域相关污染案件,根据污染程度与纠纷情况,通过指导调解、联动协调、诉前化解等方式做好诉前指导与分流化解工作。对于协调不成的,及时立案受理、依法裁判。

    3. 建立风险评估与全程跟踪汇报机制。对于涉船、涉海污染案件,立案环节应就案件受理后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审理环节应正确预判涉诉涉访风险,积极引导纠纷各方合法维权。

    4. 建立重大突发性海洋污染事件的诉讼应急处理机制。对船舶污染水域等海上与通海水域相关重大海域污染案件等,应开辟绿色通道,降低申请扣押船舶和财产保全的担保条件,用足用好司法手段,通过证据保全、诉前扣船、海事强制令等方式及时有效介入纠纷处理。

    5. 依法妥善审理船舶污染水域损害责任纠纷。对船舶排放、泄露、倾倒油类、污水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的案件,应尽量参考海事主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合理认定事故责任。对未经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的案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妥善确定赔偿责任。

    6. 依法妥善审理海上与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对于海上或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的案件,应针对污染来源较多、受损方主体分散、因果关系复杂的情况,加强诉讼指导,必要时依职权走访调查,及时启动司法鉴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海上污染事故,应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

    7. 依法妥善审理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对于海洋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公益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应予及时受理并依法按照公益诉讼相关规定予以审理和执行。

    8. 依法保障社会公益组织、民间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五水共治”和生态文明建设。依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制度,探索民间环保组织提起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维护海洋生态安全。

    9. 积极发挥海事行政审判职能,妥善审理涉及海洋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补偿的行政案件,支持相关海事行政职能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依法优先保障海事部门组织清污、打捞以及污染预防工作产生的费用。

    10. 依法支持海事行政部门就船舶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对于涉及船舶扣押、拍卖等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海事行政部门提供的生效文书,集中力量重点执行。

    11. 加大涉海污染案件执行力度。对于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涉海污染案件,应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综合运用执行查控信息平台,通过反规避执行、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等措施,形成有效执行威慑。同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与职能部门的支持,合力保障受损方权益。

    12. 进一步提升保护海洋环境的司法能力。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定期开展专题培训。健全审判组织,整合审判力量,倡导设立专门合议庭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典型案例,不断提升司法能力。

    13. 进一步完善与海事、港航、海洋渔业、环境保护以及治水部门的协同司法与工作联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联合调研、信息通报的方式,争取党委政府的协调指导,共同应对海洋环境污染纠纷案件。

    14. 加强司法宣传,营造社会公众关心支持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司法保障的氛围。借助门户网站、微博等现代司法公开平台,宣传海事法院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能作用。提炼典型案例,形成并公开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宁波海事法院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