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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4-04-30 14:56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

 

    一、宁波海事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宁波海事法院是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一审案件的专门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宁波海事法院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管理下,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能是:

1、依法审判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案件;

2、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定或交由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依法进行审判监督;

5、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6、对相关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7、领导和管理派出法庭的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8、结合海事审判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

9、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本院有关经费、物资装备、文秘档案等行政事务;

10、承办其他应由宁波海事法院办理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宁波海事法院部门预算包括:院本级预算、院属审判保障服务中心预算。

    二、宁波海事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宁波海事法院2014年收入预算3603.7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515.50万元,占69.80 %;上年结转收入1088.28万元,占30.20 %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宁波海事法院2014年支出预算3151.14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2794.6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04.39万元,医疗卫生77.4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4.71   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389.62万元,日常公用支出615.62万元,项目支出1145.90万元。

3.结转下年支出452.64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4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1564.37万元,主要用于法院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等支出。

2.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410.26万元,主要用于法院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3.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84.34万元,主要用于法院下属审判保障服务中心事业编制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等支出。

4.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734.15万元,主要用于法院装备购置费、办案业务费以及法院合同制工勤人员的工资及社保经费等支出。

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104.39万元,主要用于退休干部的工资支出。

6.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71.71万元,主要用于缴纳法院行政编制干警的基本医疗保险。

7.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5.72万元,主要用于缴纳法院事业编制干警的基本医疗保险。

8.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88.78万元,主要用于缴纳法院干警的住房公积金。

9.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85.93万元,主要用于缴纳法院干警的新职工购房补贴。

(四)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宁波海事法院财政拨款“三公”经费2014年预算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4年宁波海事法院根据省外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安排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2万元,比上年下降20.47%。主要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国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

2. 公务接待费

    2014年宁波海事法院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25.66万元,比上年下降30%。主要用于接待最高院、省法院以及其他各级法院的办案、视察人员,以及浙江省直有关部门、沿海各地市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调研、考察组工作人员等支出。

3.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4年宁波海事法院公务用车保有量25辆,安排执勤执法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9.69万元,比上年下降30.67%,其中执勤执法用车购置支出28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更新的1辆警车。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61.69万元,主要用于审判、执行等工作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 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 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4. 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法院的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7.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反映法院下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8.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

11.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

12.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3.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