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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诉讼案卷装订归档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4-03-21 11:55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甬海法发〔2014〕10号


宁波海事法院

诉讼案卷装订归档管理办法

 

一、诉讼案件实行先归档再报结,以归档日为结案时间,审判人员应当将案卷按照归档要求装订后及时向档案室归档。

派出法庭将案卷报送本庭内勤即视为归档,并在一个月内与院档案室办理案卷正式入库手续。

二、入卷诉讼文书材料应当为原件,复印件入卷的应注明与原件的核对结论。入卷诉讼文书的重份材料应予剔除。

三、凡能随卷保存的证据证物均应入卷。无法装订的,可拍照装入卷宗,并注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等。无法装订的证据众多的以及照片底片、录音、录像带,可整理后统一装入档案盒,并注明上述内容,随案卷一并移交院档案室归档。

四、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规定的顺序排列。

五、各类诉讼文书材料包括卷皮的书写、签发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水笔或微机打印,严禁使用红、蓝墨水及铅笔、圆珠笔及易褪色不易长期保存的书写工具书写、签发、修改。

六、卷内材料凡是用圆珠笔、铅笔、蓝墨水或易褪色不易长期保管书写工具书写的,要附复印件入卷。

需要入卷的易褪色的传真文书材料必须用复印件,传真原件可放入证物袋或证物盒。

七、所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分正、副卷装订,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讨论记录、裁判文书原本等属于审判机密,不对外公开的材料应装入副卷。

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分正、副卷,法律文书原本应装订在正本之前。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案卷应分正、副卷装订。

九、经二审审理的案件,一审诉讼案卷应重新装订,将上诉状、答辩状复印件及二审裁判文书装订入卷。

十、案卷封皮内容应准确填写齐全,并注明规定的保存期限。

十一、诉讼案卷归档前,由档案员负责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员在指出问题后,退回业务庭重新整理。

十二、本院工作人员因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借阅诉讼档案的,须持所在庭领导签名的借卷单;上级法院或外单位调阅、借阅诉讼档案的,还须经办公(研究)室领导或分管院长批准。借调档案,应严格按照“谁借调、谁签字、谁归还”的原则执行。

档案借用人员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十三、执行案件归档参照上述规定实行。

十四、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根据本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2005年9月23日发布的《诉讼案卷装订归档管理办法》(甬海法发[2005]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案卷装订顺序。

       2、案卷保管期限。

 

宁波海事法院

 2014年3月14日

 

 

 

宁波海事法院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印发
 

附件:

一、案卷装订顺序

(一)正卷装订顺序

1、案件流程管理信息表

2、立案呈批表

3、起诉状

4、受案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5、缓、减、免缴诉讼费审批表、诉讼费预收票据

6、应诉通知书

7、答辩状、反诉状

8、被告管辖异议申请

9、本院及省高院民事裁定书

10、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原告身份证明

11、原告授权委托书

12、原告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公函

    原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13、被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被告身份证明

14、被告授权委托书

15、被告代理人律师事务公函

    被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16、第三人的身份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

17、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申请及本院通知书等材料

18、原告提供证据材料

19、被告提供证据材料

20、第三人提供证据材料

21、调查令申请、本院调查令及相关证据材料

22、本院调取证据材料等材料

23、本院笔录材料

24、诉讼保全申请及本院裁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等

25、鉴定申请书及鉴定委托书、鉴定报告等

26、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批表

27、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含证人、鉴定人)、开庭公告

28、应诉公告送达底稿

    委托送达函

29、延期举证、延期开庭申请及本院通知等

30、开庭笔录

31、撤诉申请书等材料

32、民事裁定书原本(仅限简易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正本

33、庭外和解申请、延长调解申请及本院通知等

34、调解笔录

35、民事调解书原本(仅限简易程序用)

    民事调解书

36、民事判决书原件(仅限简易程序用)

    民事判决书

37、宣判笔录

    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

38、判决委托送达函

    判决公告送达底稿

39、同意缓、减、免缴诉讼费审批表、诉讼费结算票据

40、上诉案件移送函及上诉状复印件

41、送达回证等

42、上诉案件报送函(副本)

43、上诉案件的上诉状、答辩状复印件

44、省高院二审裁判文书

(二)副卷装订顺序

1、阅卷笔录

2、庭审提纲

3、案件审理报告

4、调查提纲等材料

5、内部请示及批复

6、合议庭评议笔录

7、审委会讨论笔录

8、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等

9、民事裁定书原本及正本

   民事调解书原本及正本

   民事判决书原本及正本

10、其他材料

 二、案卷保管期限

(1)涉外、涉港澳台的海事海商案件                       永久

(2)重大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事海商案件           永久

一般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事海商案件          60年

(3)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典型的海事海商案件                永久

(4)缺席判决的海事海商案件                                      永久

(5)判决或调解后当事人反复申诉的案件                    60年

(6)经上级法院复查改判的海事海商案件                 永久

(7)反映贯彻民商事法律中的典型案件                                永久

(8)案件诉讼标的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                    永久

    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60年

      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                          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