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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3-11-05 14:42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落实省高院《关于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保障和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司法职能作用,结合舟山司法实际,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加强沟通协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原则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八项司法”为抓手,牢牢把握“开发开放,先行先试”的总要求,准确把握发展海洋经济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充分发挥海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各自优势,协调共进,合作共赢,努力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舟山群岛新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发展环境。

    【工作原则】一是服务大局。密切关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规划的实施,关注新的司法需求,强化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二是信息共享。就关系党委、政府的重大规划部署,海洋经济发展状况和涉海案件情况,特别是影响舟山新区海洋经济发展的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和反馈,保持信息畅通,推进工作。三是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扬长避短,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协作模式,实现制度化、长效化。

二、协作内容

    【立案管辖协调】对于双方相牵连案件,在立案受理时及时向对方通报相关情况,并协调处理好双方在相关案件立案、审理中的分工配合;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中可能产生的新类型纠纷的管辖研究,妥善解决管辖不明、管辖争议及管辖异议等问题;对不明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及时做好释明工作,并代为联系有管辖权的法院,方便当事人的诉讼。

    【诉调对接联动】地方法院配合协助海事法院加强诉讼和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推进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必要时地方法院对海事海商纠纷可按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

    【协同开展海事巡回审判】海事法院适时在舟山传统渔业、临港工业纠纷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巡回审判,地方法院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常态化审执协作】受案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调取涉案证据有困难的,可委托对方法院及其派出机构协助送达、调取,受托法院应积极协助,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委托法院。受案法院进行证据和财产保全,证据、财产所在地法院及其派出机构应提供支持与配合。适时出台《委托执行工作协作纪要》,规范委托送达的文本格式,规范来往文书的送达时间。在委托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应当及时与对方承办人沟通反馈,以便及时向当事人解释说明。

    【重大案件沟通和协助】海事法院受理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和海洋开发工作大局的敏感案件,应及时向地方法院通报。地方法院应积极提供支持,帮助海事法院强化与当地党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对于双方依各自管辖权限分别受理的系列案,应及时沟通共同研究,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

    【关联执行案件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自建立的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作用。对于互有关联的执行案件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相关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妥善解决的原则,统一规范对执行款物的受偿标准和顺序,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事务沟通交流】双方定期将重要信息以简报、书面通报等形式相互交流。双方在制定工作指导性意见过程中,根据需要互相征求意见。除依规定需要保密或不必交流外,互相交流、共享各自的业务资料、刊物。加强审判调研合作,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就共同存在的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影响海洋经济发展的典型性情况和突出问题,可组织联合课题组共同研究攻关。

三、协作方式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党委、政府的重大规划部署、海洋经济发展状况和涉海案件情况特别是影响海洋经济发展的案件的审理情况;共同分析研究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及海洋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对双方在协作配合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努力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予以明确。

    【业务研讨交流】每年定期组织业务研讨,相互学习交流,及时总结涉海审执工作经验,全面分析涉海审执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改进涉海审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保障

    双方共同成立领导小组,总体统筹沟通协作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并处置重大或突发性具体问题。双方分别确定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舟山中院研究室为日常工作沟通、交流的具体联系部门,并各自指派一名联络员进行定向联络,负责处理具体事务。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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