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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检察建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发布日期:2013-11-05 14:32 作者:宁波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检察建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我院《关于办理检察建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反馈办公(研究)室。

     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强人民法院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全面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和上级法院有关指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纪要》和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

1、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和210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纪要》和本规定。

2、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审查由审判监督庭牵头办理,并组成合议庭审查。案号编立为(XXXX)甬海法民建字第x号。

3、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不向当事人送达再审检察建议书副本等法律文书。

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调阅原审卷宗、听取当事人意见,或者依职权进行调查。

4、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5、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拟裁定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函复不予再审的,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再审的,应当将再审裁定书送达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和各方当事人。

二、非再审检察建议的办理

6、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的违法行为,向我院提出检察建议,需向我院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纪检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经调查,发现检察建议内容属实,或存在其他违反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检察建议发出机关。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检察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8、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做到及时、全面函复。

9、办理涉及重大案件、副庭长以上干部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检察建议,由办公(研究)室在建议办结之日起七日内向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10、根据检查建议的数量与办理情况,定期向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的交流机制,主动接受监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庭或办公(研究)室。

 
                                                                                             开始时间:2013-07-19